5.4现场检查准备
5.4.1根据所申请产品对应的认证范围,认证机构应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每个检查组应至少有一名认证范围注册资质的专职检查员。
5.4.2对同一认证委托人的同一生产单元,认证机构不能连续3年以上(含3年)委派同一检查员实施检查。
5.4.3认证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应向检查组下达检查任务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检查依据,包括认证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检查范围,包括检查的产品范围、场所范围和过程范围等。
(3)检查组组长和成员,计划实施检查的时间。
(4)检查要点,包括投入品的使用、产品包装标识、追溯体系、管理体系实施的有效性和上年度认证机构提出的不符合项(适用时)等。
5.4.4认证机构可向认证委托人出具现场检查通知书,将检查内容告知认证委托人。
5.4.5检查组应制定书面的检查计划,经认证机构审定后交认证委托人并获得确认。为确保认证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全过程的完整性,检查计划应:
(1)覆盖所有认证产品的全部生产、加工、经营活动。
(2)覆盖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加工场所和工艺类型。
(3)覆盖所有认证产品的二次分装或分割的场所(适用时)、进口产品的境内仓储、加施有机码等场所(适用时)。
(4)对由多个具备土地使用权的农户参与有机生产的组织(如农业合作社组织,或“公司+农户”型组织),应首先安排对组织内部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并根据组织的产品种类、生产模式、地理分布和生产季节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对农户抽样检查的数量和样本,抽样数不应少于农户数量的平方根(如果有小数向上取整)且最少不小于10个;农户数量不超过10个时,应检查全部农户。若认证机构核定的人日数无法满足现场所抽样本的检查,检查组可在认证机构批准的基础上增加人日数。
(5)制定检查计划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①当地有机产品与非有机产品之间的价格差异。
②申请认证组织内的生产体系和种植、养殖品种、规模、生产模式的差异。
③以往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适用时)。
④组织内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⑤再次加工分装分割对认证产品完整性的影响(适用时)。
5.4.6现场检查时间应安排在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过程或易发质量安全风险的阶段。因生产季等原因,认证周期内首次现场检查不能覆盖所有申请认证产品的,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实施现场补充检查。
5.4.7认证机构应在现场检查前至少提前5日将认证委托人及生产单元、检查安排等基本信息报送到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对认证机构提交的检查方案和计划等基本信息有异议的应至少在现场检查前2日提出;认证机构应及时与该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现场检查。
5.5现场检查的实施
检查组应根据认证依据对认证委托人建立的管理体系进行评审,核实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与认证委托人按照5.2.7条款所提交的文件的一致性,确认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与认证依据的符合性。
5.5.1检查过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生产、加工过程、产品和场所的检查,如生产单元有非有机生产、加工或经营时,也应关注其对有机生产、加工或经营的可能影响及控制措施。
(2)对生产、加工、经营管理人员、内部检查员、操作者进行访谈。
(3)对GB/T 19630所规定的管理体系文件与记录进行审核。
(4)对认证产品的产量与销售量进行衡算。
(5)对产品追溯体系、认证标识和销售证的使用管理进行验证。
(6)对内部检查和持续改进进行评估。
(7)对产地和生产加工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确认,评估对有机生产、加工的潜在污染风险。
(8)采集必要的样品。
(9)对上一年度提出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进行验证(适用时)。
检查组在结束检查前,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向受检查方和认证委托人确认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
5.5.2样品检测
(1)认证机构应编制抽样检测的技术文件,对抽样检测的项目、频次、方法、过程等做出要求。
(2)认证机构应对申请生产、加工认证的所有产品抽样检测,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确定需检测的项目。对植物生产认证,必要时可对其生长期植物组织进行抽样检测。如果认证委托人生产的产品仅作为该委托人认证加工产品的唯一配料,且经认证机构风险评估后配料和终产品检测项目相同或相近时,则应至少对终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认证证书发放前无法采集样品并送检的,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安排抽样检测并得到检测结果。
(3)认证机构应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样品检测。
(4)产品生产、加工场所在境外,产品因出入境检验检疫要求等原因无法委托境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可委托境外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该检验检测机构应符合ISO/IEC 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要求。对于再认证产品,可在换发证书有效期内的产品入境后由认证机构抽样,委托境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立即暂停或撤销证书。
(5)有机生产或加工中允许使用物质的残留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有机生产和加工中禁止使用的物质不得检出。
5.5.3对产地环境质量状况的检查
认证委托人或其生产、加工操作的分包方应出具有资质的监测(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的监测(检测)报告。产地环境空气质量可采信县级以上(含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当地环境空气质量信息或出具其他证明性材料,以证明产地的环境质量状况符合GB/T 19630规定的要求。
进口产品的产地环境检测委托人应为认证委托人或其生产、加工操作的分包方。检查员可结合现场检查实际情况评估是否接受认证委托人已有的土壤、灌溉水、畜禽饮用水、生产加工用水等有效的检测报告。如否,应按照GB/T 19630的要求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可以是符合ISO/IEC 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要求的境外检测机构。关于环境空气质量,认证机构应根据现场检查实际情况,结合当地官方网站、大气监控数据或报告等内容,确认是否符合GB/T 19630规定的要求。
5.5.4对有机转换的检查
(1)多年生作物存在平行生产时,认证委托人应制定有机转换计划,并事先获得认证机构确认。在开始实施转换计划后,每年须经认证机构派出的检查组核实、确认。未按转换计划完成转换并经现场检查确认的地块不能获得认证。
(2)未能保持有机认证的生产单元,需重新经过有机转换才能再次获得有机认证,且不应缩短转换期。
(3)有机产品认证转换期起始日期不应早于认证机构受理申请日期。
(4)对于获得国外有机产品认证连续4年以上(含4年)的进口有机产品的国外种植基地,且认证机构现场检查确认其符合GB/T 19630要求,可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免除转换期。
5.5.5对投入品的检查
(1)有机生产或加工过程中允许使用GB/T 19630附录列出的物质。
(2)对未列入GB/T 19630附录中的物质,认监委可在专家评估的基础上公布有机生产、加工投入品临时补充列表
5.5.6检查报告
(1)认证机构应规定本机构的检查报告的基本格式。
(2)检查报告应叙述5.5.1至5.5.5列明的各项要求的检查情况,就检查证据、检查发现和检查结论逐一进行描述。
对识别出的不符合项,应用写实的方法准确、具体、清晰描述,以易于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理解。不得用概念化的、不确定的、含糊的语言表述不符合项。
(3)检查报告应随附必要的证据或记录,包括文字或照片或音视频等资料。
(4)检查组应通过检查报告提供充分信息对认证委托人执行标准的总体情况作评价,对是否通过认证提出意见建议。
(5)认证机构应将检查报告提交给认证委托人。